谷子、短剧、AI成为年度版权关键词,爆款内容与盗版压力并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肖潇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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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26日举行的“2025数字版权保护与发展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发布了数字版权领域的年度十大关键词。今年的关键词清单既指向 AI、谷子经济、微短剧等火热的内容产业,也涵盖了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建设、“2025剑网行动”等治理路径。
人工智能已连续两年被列入年度关键词。围绕 AI 生成内容和训练数据的版权归属,争议仍是核心议题。与此同时,可以看到更多防范和打击侵权的治理工具,也在吸收AI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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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产业与平台经济的关系,则变得更加胶着。多家互联网平台在论坛上坦言,近年不少版权方还同时具备内容平台、网盘和搜索引擎等多重身份,部分平台过分寻求畸高判赔,影响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他们呼吁,平台要重视版权治理和保护,但不应滥用诉权。

人机开始“共创”版权
今年年初,以 DeepSeek为代表的通用大模型迅速普及,围绕 AI 生成内容的版权纠纷,开始形成可参照的司法判断规则。
比如4月,“幻之翼透明艺术椅”AI 著作权纠纷案给出了一个清晰信号。该案的原告用Midjourney等AI工具创作了“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美术作品,并发布在了小红书上。一家制造公司看到笔记后,借助 AI 生成了相似设计图并进行量产销售。
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创作主要停留在输入简单提示词层面,难以体现独特的智力投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支持侵权主张。
这一裁判思路在随后案件中进一步强化。11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六组提示词生成AI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做出判决,明确AI提示词本身不构成版权作品。
在该案中,被告直接使用原告公开发布的六组提示词,在 Midjourney中生成相似图片并用于书籍出版。法院认为,这些提示词虽然体现了一定创作意图,但没有反映作者独特的审美选择或艺术判断,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应被认定为作品。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蒋舸指出,可以看到AIGC 讨论的重心正在发生转移。问题已经不再是纯粹的AI创作能不能构成作品,而是在人机混合创作的情况下,是否还能主张版权?如果可以,应当以什么标准保护?
蒋舸解释,早期学界对 AIGC的判断多采取“绝对控制说”,即只有人类对创作过程具有完全控制,才能主张著作权。但这一标准很难适应现实技术环境——无论是图像、视频、文本还是音乐,越来越多作品都处在人与 AI 反复协作、不断筛选和修正的过程中,人机贡献早已难以清晰切割。
“AI提示词本身不构成作品,并不意味着用户基于AI提示词、经过一系列操作生成的成果就当然不受保护。”蒋舸强调,关键仍然要回到具体作品所体现的智力投入和独创性程度上。
蒋舸提出,进入人机共创时代后,或许要适用一种“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只要用户对生成结果作出了最低程度的独创性贡献,且最终成果在客观上具有足够区分度,就可以主张相应的版权。但保护范围并非一概而论,如果用户要主张更大的排他范围,需要证明自己提供了更多的贡献。
内容火热,版权承压
今年两个最火热的内容产业,分别是“谷子”和微短剧。市场研究机构Quest Mobile的测算显示分析,今年国内“谷子经济”市场规模有望突破 2400 亿元。
作为二次元文化 IP 衍生出的周边消费形态,“谷子经济”的爆发离不开精细化、场景化的版权运营。李方丽指出,版权方的IP授权让各类“谷子”经济价值最大化,而“谷子”的销售数据与用户反馈又延长了版权作品的生命周期,两者相互反哺,逐步形成以版权运营为核心的产业生态。
《哪吒之魔童闹海》和 LABUBU,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案例。但繁荣也带来侵权挑战。
LABUBU 在全球走红后,主题店屡创销售纪录,而手机壳、公仔、绒毛玩具等衍生品仿制门槛低、成本小,盗版迅速蔓延。今年 7 月,有媒体曝光二手平台上出现大量回收正品 LABUBU 包装材料的商家,包装盒像“茅台空瓶”一样成了硬通货。为了守住 IP 的核心价值,版权方不得不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资金。
微短剧也在盗版问题上承受着更复杂的压力。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25年我国微短剧用户整体规模为6.96亿人,市场规模将达677.9亿元。
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表示,微短剧自 2018 年萌芽、2020 年被纳入广电总局正式分类以来,已经告别野蛮生长阶段。尤其是今年广电部门持续释放鼓励创作的政策信号,行业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剧目走向精品化,从业者更加专业,头部项目投资规模从数万元跃升至百万级,知名演员加速入场,出海步伐也明显提速。
但在高速增长的市场中,低成本盗版成为行业的顽疾。丁道勤指出,相比传统影视内容,微短剧易复制传播,而且覆盖人群广、变现空间大,盗版者只需极低的技术和成本,就可能获得可观收益。“播出即盗版”逐渐成为行业常态。
丁道勤还提到,微短剧上线后的 3—7 天,往往决定一部作品的主要传播效果和商业回报,而权利人的维权流程却普遍较长。等到纠纷有结果时,作品热度已过,很可能“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
从裁判者视角看,数字版权的价值衡量本身就是一道新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管祖彦坦言,“我们原来接触的名词都是发行量、价格销量,但在短剧侵权案件中,法院面对的是投放、会员收益、周边收益、打赏、算法推荐、获客成本、用户数量活跃度、作品贡献度……这些都是数字版权提出的全新的概念。”
这一背景是,短剧多采取免费播放模式,“短期内可以看到流量,但真实收益往往在平台算法和内容池中持续发酵,最终体现为广告收入。所以产生的一个挑战是很难单独评价短剧的经济价值。”管祖彦解释道。
这种情况下如果赔偿过高,可能诱发过度维权,甚至道德泛化的判断;但如果赔偿明显不足,又会损害产业的稳定发展。在管祖彦看来,司法正在尝试在多重目标之间寻找平衡。
平台呼吁重视版权治理,不应滥用诉权
2025年也是数字版权集中治理的一年。5月,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 2025专项行动”,重点覆盖视听作品、流媒体智能终端、动漫和游戏等六大领域。21 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连续开展的第 21 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在打击治理侵权中,平台处于枢纽位置。它们既是传播聚集的核心节点,也往往是盗版纠纷最密集的发生地。多家互联网平台负责人不约而同提到,“避风港原则”在现实中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百度集团法务部诉讼负责人张莉莉指出,版权人和平台之间的博弈,已经从早年的长短视频之争,演变为围绕长视频版权方、短视频平台搜索引擎乃至网盘平台的多线缠斗,整体进入胶着状态。
大型平台业务复杂,许多内容平台既是玩家也是裁判员,如何避免滥用诉权、推动行业自律,是绕不开的问题。
技术层面的约束同样真实存在。张莉莉坦言,平台即便主动采取过滤、拦截等防盗版措施,也很难做到“万无一失”,尤其是搜索引擎和网盘平台,现有模型能力尚不足以实现 100%的侵权识别。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专家郁沛雅也提到,搜索浏览器有着技术治理局限性。她拿视频识别能力举例,“搜索引擎并不会存取和获取互联网中的视频文件,它仅是建立一个索引,无法运用视频识别比对技术进行过滤拦截等事先措施。通常只能想办法识别盗版网站的技术特征,而这一方式又可能误伤正常网站。”
与此同时,无论是视频指纹、哈希值比对,还是实时监控系统,都意味着高昂的带宽和算力成本。平台不仅需要持续投入技术研发和数据维护,还要配置大量人力进行运营和审核。
因此,多家平台相关负责人都呼吁,审慎考量平台的技术能力边界和实际治理投入,探索更加平衡的平台版权治理格局。
也有平台分享了自己的版权治理实践。红果短剧版权保护负责人任鸿涛介绍,为加强微短剧版权保护,红果短剧主要采取了两类措施:
一是前置审核机制。短剧上传时必须提交完整版权材料,平台配备人工审核,核查授权链条是否完整。
二是引入大模型能力进行内容相似性识别。尤其针对网文改编短剧、漫画改编短剧等高风险场景,通过模型对文字与视频内容进行比对,一旦发现疑似抄袭或不当改编,在上架前予以拦截。
任鸿涛表示,短剧更新频率高、上线量大,短剧的版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平台对版权治理的重视程度。希望行业能够投入更多资源应对侵权投诉、加大对盗版内容的治理力度,构建主动治理与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并重的版权治理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