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业绩补偿承诺“落空”的三点建议

admin 阅读:75413 2024年01月26日

  深交所1月4日公告称,对宏达新材业绩承诺方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睿控股”)发监管函。

防范业绩补偿承诺“落空”的三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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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宏达新材在2019年9月份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的交易中,分别与当时上海观峰的两大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骥勤投资”)和卓睿控股达成收购协议。其中约定,如上海观峰未完成一定的业绩承诺,骥勤投资和卓睿控股需要对宏达新材进行补偿。然而,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海观峰未能达成上述业绩承诺,而骥勤投资和卓睿控股对宏达新材的补偿承诺却也落了空,目前,业绩承诺方仍余1.35亿元的补偿款未支付。此前,深交所也因此已对骥勤投资给予了公开谴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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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在A股市场上,类似的因收购中的业绩补偿承诺条款引发的纠纷时有出现——业绩承诺容易,达标困难;补偿承诺容易,兑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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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承诺和补偿条款作为交易中的制度安排,一直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交易中颇受欢迎,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总体上具有积极意义。那么,如何有效防范业绩承诺补偿“落空”的情况呢?笔者建议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首先,应对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谨慎跨界收购。业绩承诺和补偿条款的初衷,是为了降低上市公司收购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风险。反过来说,上市公司不能因为交易对手方做出了业绩承诺补偿,从而放松了对标的资产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的调查研究,这无疑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特别是在跨界收购中,面对不熟悉的行业领域,这种信息不对称会进一步放大,上市公司更应该谨慎而行,从源头把住关。

  其次,业绩承诺方应提供担保,且担保物需足够覆盖可能的补偿额度。譬如以现金支付交易对价的,收购交易各方可以约定在业绩承诺期内就这笔资金建立一个共管账户,业绩完成一定比例后解冻一定比例的资金划给卖方。若某年业绩不达标,就从中提取相关补偿资金直接划回上市公司。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向业绩承诺方追索补偿款困难的情况发生。

  最后,监管部门应持续强化监管和惩罚。2023年2月份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相信随着监管机构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执法,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业绩承诺方诚信履诺,更重要的是,可以提示标的资产对手方在交易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承诺,避免用“高承诺”作为筹码换取“高估值”的行为。

(责任编辑: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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